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必需至医院接受治疗时,本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其中
一、治疗费: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技术劳务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及消耗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二、癌症医疗费: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及药费。
三、住院病房费不得高于带浴室的单间病房费。
四、假体及治疗器械
假体必须经由外科手术植入,永久成为身体的一部分,且为下列原因之一:
1、替换关节或韧带
2、替换一个至多个心脏瓣膜
3、替换大动脉或动脉血管
4、替换瞳孔括约肌
5、替换眼球的晶状体或眼角膜
6、控制尿失禁(膀胱控制)
7、作为心脏起搏器
8、排除脑积液
9、乳房癌症手术治疗后二年内的乳房重建
治疗器械仅包括外科手术中必须使用的膝关节支架、脊柱支架
五、陪护费的支付限于父母的陪护,且每天以一人为限。
六、救护车费:限于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者,以当地的救护车费用为限,行驶路程必须是从住处或工作所在地到医院、事故发生地到医院、或来往医院之间
七、牙科急症治疗费:每一保单年度自初次就诊日起14日内的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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