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险不是“包赔一切”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大众化的解释是指依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从而将其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业务。
此概念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保险的赔偿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仅是一种不规范的说法,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绝不会用这样含糊的字眼,而是有着许多详细的规定与限制。在此前提下,目前经常发生的也是医疗机构最希望解决的很多纠纷,并不属于保险范围。
此外,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代替医院向受害者赔偿,但并非受害者提出的所有赔偿保险公司都予以支付。由于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医院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遭受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家人若想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仍须向医院提出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独立鉴定机构能否保证公正
政府希望用医院投保,社会中介机构认定责任、调解纠纷和保险公司理赔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把医院从医患矛盾中解脱出来的想法,业内人士认为,尽管这是一种市场化的趋势,但现在来看许多配套环节没有跟上,所以并不现实。
首先,医疗过程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范畴,国内目前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有能力处理此事,更多还是要依靠医疗行业本身来解决。如果由保险公司来组建这类队伍,保险费率可能会高到任何一家医院都无法承受的地步,所以如果医院希望让保险公司来解决大量存在的医疗纠纷简直是不可能。
按照北京市卫生部门的设计,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调医患矛盾。该机构必须由保险公司委托,而且配备了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的专业人员。该机构既是医患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缓冲带”,是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的关键环节。从而在社会上逐渐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院,而找保险公司及其调解处理机构”的良性运转机制。
在保险业发展程度较高的欧美国家,大多数国家至少有一个医疗责任鉴定委员会,其任务就是从医学角度来判断医生是否有过错,但这个鉴定不是决定性的,最终结果由法院认定。但在我国,长期以来医疗纠纷不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欠缺这样一个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过去由各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因为裁判员和一方球员是一家,而备受指摘。所以,现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很多患者不去鉴定,不去打官司,而是到医院去“磨”去“泡”,也是是因为不少患者现在既不相信鉴定机构也不相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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