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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附加医疗险因履行期限不同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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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盼望医疗改革减轻百姓医疗负担的同时,很多消费者已经通过商业医疗险做好双重准备了。那么,如果以附加险的形式投保了住院医疗险,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有申请续保的权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一旦投保人提出续保,保险人就必须承保的义务。因此,既为“申请”,保险人就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根据《合同法》原理,投保人所提出的继续投保的申请,性质上属于要约,需要保险公司就该要约作出承诺,续保合同才得以成立。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之后,作出拒绝继续承保的决定,即是对投保人的续保要约不予承诺,续保合同自然不应得以成立和生效。

  根据商业保险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健康险只对健康人投保,只有健康人才能买到健康险。

  刘女士因患有心脏病,核保人员认为其已经属于高危病患者,不再符合购买短期健康险的条件,因此做出拒绝续约,不予承保的决定,是符合保险合同的原则的。

  此外,从合同所遵循的“契约自由原则”考虑,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继续签订合同。法官在了解了案情后虽然很同情刘女士,但是保险公司不再续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官更不能做出强迫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的判决,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件背后的思考

  这一场没有硝烟的维权之战,最终还是以保险公司的胜利而告终。刘女士败诉后顿时对保险失去了信任,然而她面临的难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在住院医疗险被拒保后,刘女士觉得继续缴纳主险已经没有意义了,于是便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这次保险公司倒是没有阻拦,但是拿到退费的单子后,刘女士才发现所退的金额还不到她这几年所缴纳保费总额的1/2,经柜面人员解释,刘女士才知道,原来这属于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退还现金解约价值,经过计算就是这么多。

  刘女士购买保险的经历终于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而收场,对于保险,刘女士不但不再有信任,甚至还带有了一丝怨恨。这样看来,保险公司也未必是真正的赢家,表面看似乎赢了官司,实际上却失去了源自于客户最宝贵的信任。

  那么保险公司就真的没有一点过错吗?从这起案件来看,究其问题的根源,还是应当归结为保险公司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本案中刘女士之所以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就是因为在投保时不了解险种的特点和保险条款。如果保险公司的营销员能够在当时告诉刘女士附加险存在可能被拒保的种种可能,最后刘女士也许就不再会起诉保险公司了。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与刘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大有人在,这样类似的案例还会不断增多。面对巨大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在拓展业务的同时,除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的利益之外,更应该多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重视诚信,坚守诚信应当首先从保险公司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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