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本公司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援助时,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紧急门诊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2)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直接造成的牙科治疗,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同行子女保障若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同行且均参加本保险,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对其随行的未满12周岁子女(限2名)按以上约定提供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
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对每次境外旅行仅承担最长连续旅行时限内的保险责任。最长连续旅行时限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于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四、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五、在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况下,能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至最近的医院,当地救援、急救机构通常仍是实施紧急救治的最佳选择。本公司授权的援助机构旨在为被保险人提出合适就医建议、找寻合适治疗机构并支付约定医疗费用,其不能替代当地救援、急救机构的角色,也不能替代这些机构的救援、急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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