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从肇事的第三方处获得了医疗费等足额的完全赔偿后,还能否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按照保险业的行规,医疗费是不能重复索赔的。但在近日,一则医疗保险索赔纠纷案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最后的判决却是在没有合同约定免责的情况下,即使是重复索赔,保险公司也必须支付保险金。
颠覆保险业行规,医疗费能重复索赔
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惹纠纷
邓东亭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人。2005年6月25日,他为自己刚上初中的儿子邓波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40元。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邓波,而保险期则为12个月,自2005年6月26日零时起至2006年6月25日止。
不幸的是,2005年11月3日,当邓波在骑自行车回家时,被逆向行使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邓波和肇事者两人都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原来,驾驶摩托车的车主叫徐阳,他当时喝醉酒超速行驶,以致撞上了非机动车道内的邓波。经医生诊断后,邓波腿骨骨折,并伴有轻微的脑震荡。12月7日,邓波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元。
12月15日,经所在区的公安局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徐阳逆向行驶,并且是酒后驾驶,所以事故由其一方过错而导致,应当由徐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邓波并无责任。2005年12月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邓东亭与徐阳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徐阳一次性向邓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
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邓东亭想起了自己曾经为儿子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拿着医疗费的收据和儿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到这一理赔要求之后却表示,本案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医疗费用,是一种财产损失。由于邓波的损失已从肇事者中得到全部的补偿,那么,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理赔。在2006年1月时,保险公司正式出具了拒绝理赔医疗费的处理意见。
对于保险公司的答复,被保险人邓波的父亲邓东亭则坚持认为,保险公司的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既然自己买了保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赔偿金。双方争执不断,最后,在保险理赔未果的情况下,邓东亭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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