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不久前,维扬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锋锋与保险公司间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在锋锋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发生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锋锋的理赔申请后及时按照约定作出核定,履行理赔义务。因保险公司未能合理排除“漏斗胸”后天形成的可能性,也未能举证已就免责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锋锋保险赔偿金29000余元。
律师点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刚律师认为,本案锋锋作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仅根据锋锋所患疾病的名称就认为是先天性疾病,而未能合理排除后天形成的可能性。锋锋患病及住院治疗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对此保险公司未持异议,其也未能举证锋锋患此病在保险期间之前。告家长书中虽有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告家长书已经送达了锋锋家长,也未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做出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就具体内容已向锋锋家长作了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锋锋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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