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烧伤,本公司按照《意外烧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对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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