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我们将按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如果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发生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则在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时,我们将扣除已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金额。我们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全部终止。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且在本主险合同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二(《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先天性疾病定义》)中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时,我们以投保时所选择的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二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中列明的该项先天性疾病之给付比例,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不论被保险人之人数多少,我们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一次性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不论同一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种类之多少,我们仅就该被保险人同一次申请的先天性疾病中赔付比例最高者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进行赔付。
我们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无息)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我们仅按照一胎新生儿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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