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先以现金进行支付,凭以下材料到市社保机构按规定报销:⑴原始收费收据;⑵费用明细清单;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⑷疾病诊断证明书;⑸本人少儿医疗保险卡;⑹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需办理报销的,应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保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参保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均不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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