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商业保险是指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种商业性质的保险费用。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费用应按相关会计及税务规定处理。
一、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8]号)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问题,会计及财务通则并未规定具体的数据及计提比例,对企业购买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按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对货币性薪酬,具有明确计提标准的,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对没有明确计提标准,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
二、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1、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并未明确相关的范围及标准,笔者认为税法应参照会计及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对其计提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2002[18]号规定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扣除。若各省级人民政府已规定比例的应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标准计提,若未规定的,则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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