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法院办案法官说,猝死不一定是因为患病。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医病理学》定义,猝死的诱发因素有精神、心理因素、外伤因素和热冷刺激等因素,气温高和相对温度低时,尤其是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容易诱发猝死。刘先生儿子死亡时是夏天,当天的温度为22-30摄氏度,南风3-4级。
不过,一位保险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参保人被认定为猝死,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不会进行赔偿,这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如果参保人乘坐飞机、火车及出租车等出了事故,或者被人打伤等,意外伤害保险则会较为顺利地进行赔偿。
猝死属于意外,保险公司赔5万
芝罘区法院审理认为,猝死的定义中本身就具有意外的意思,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儿子的死亡是由于患病等原因,所以刘先生儿子的猝死应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办案法官还注意到,刘先生收到的拒赔通知书和保险合同中的说法不一致。拒赔通知书中写着,保险公司担负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意外身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则是“意外伤害身故”。根据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法院以拒赔通知书中写的责任范围为准。
今年1月5日,芝罘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保险金5万元,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期赔偿,必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也由保险公司负担。法院宣判后,刘先生和该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参保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参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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