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提高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保险待遇的保障水平。昨天,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
医保负担下降待遇提高
我省医疗保障制度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部分组成,今年我省将继续降低参保人员自付比例,提高待遇水平。
根据《意见》,至2010年,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达到80%,今年则要达75%以上。所谓“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材、服务项目等,都必须出自医保目录规定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部分则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省医保中心主任胡大洋说,去年,我省各地职工医保的个人自付比例均已低于30%,南京为26%。今年,各地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低标准,比如南京今年的目标是“不超过24%”。
《意见》中规定:各地可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情况,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对患有重病、大病个人医疗负担重的参保人员进行帮扶。
胡大洋解释说:“到年底时,看看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多少,如果结余比较富裕,就拿出一部分来,对生大病重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居民第一次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进一步降低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