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针对旧医疗保险产品未细分有无社保等弊端,在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中国保监会要求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此后,多家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了改良。一些保险公司将住院医疗险分为两款,分别针对有社保和无社保的人,有的还将“理赔扣除社保款”明确列入保险条款。
不过,在保险专业律师李滨看来,现行《保险法》并不认可医疗保险的补偿原则,医(社)保于商业医疗保险之前给付的程序,使百姓社会福利或转化成保险公司商业利润,国家及保险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
李滨表示,虽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要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但有的保险公司还是销售不区分被保险人医疗保险情况的医疗保险产品。此时,理赔扣除社保,相当于社保替保险公司埋了单,埋单部分成了保险公司的利润。(文章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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