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事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时遭受医疗事故的,本公司按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确认的医疗事故等级给付相对应的医疗事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办妥住院手续,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结束,办理出院手续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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