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
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评析
一、吴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伤残补助金,但不应该因此而取得两份医疗费。吴某投保的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
医疗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人身保险。
二、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要件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与其所受意外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