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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险重复投保都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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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商业保险的保障。而不少消费者都投保了多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多份意外伤害医疗险是否均有效呢?

  并且,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该条款非常明确地将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被告A保险公司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归属于财产保险,或者认为“应当视为财产保险”的观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从而,被告应当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保险金,而不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理赔。

  关于第二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未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本案中A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并不否认,而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不予理赔,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要求其支付保险金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述两项焦点问题的认定,维持了原判决。

  案例分析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无疑是认定可以依据多份保险合同申请理赔的,并且并不是以提供医疗费等单据原件为必要条件。

  《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并没有限制重复投保。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律无禁止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即确立约定之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1]15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确立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性质。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多是通过条款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人投保同种类保险单的份数,如某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5份该保险单,超过时超过的保险合同无效,从而一方面实际上承认了投保人可购买多份的事实和认定,另一方面也控制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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