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投保规则
一、承保对象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合法团体(含外籍人士),为投保而临时组成的团体不能作为承保对象。
二、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团体中在当地的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员工配偶及子女
三、被保险人户籍限制
1.在当地工作和生活的人员;
2.在中国大陆居住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
3.具有中国国籍,但已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且工作、生活于国内的人员;
对于第2、3条人员在投保时必须在特约中注明:“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四、投保要求
1.所有团体投保时均需填写《团体医疗保险投保书》;
2.小于50人的团体:
(1)每一被保险人提供一年内体检报告或由单位出具一张总的体检报告;
(2)不能提供体检报告的,加填《团体医疗保险个人告知书》;大于50人的团体,只填《团体医疗保险投保书》
3.不论团体大小,以下情况均需加填《团体医疗保险个人告知书》
整个团体退保后再要求投保的保险期间内要求增加被保险人的特殊投保规则要求的
4、投保份数
同一系列的险种,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
五、拒保职业
详见《健康险职业加费、拒保表》
六、投保人数的限制
1.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须100%参加;
2.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团体中参保人数比例至少如下:
团体大小(人)员工参保比例%家属参保比例%
8-99100100
100-2009590
200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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