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本公司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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