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已构成重复保险,A保险公司应予拒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即判决发生效力。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何确定重复保险以及重复保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新《保险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从重复保险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下:1、投保人必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2、投保人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订立的保险合同。3、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必须完全重合或部分重合。我国不区分同时复保险和异时复保险。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重复保险。本案中,运输公司为其雇员李某既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又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49条(新《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作为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都是运输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保险利益都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其保险责任范围虽然没有完全重合,但本案的交通事故都属于两个责任险的保险事故。至于重复保险其它两个构成条件“数个保险合同”和“保险期间有重合”,显而易见,本案也是符合的。所以,本案属于重复保险合同是毫无疑问的,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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