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据悉,在一个结算期内相关职工和退休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所处等级和所花费的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首先,在三级医院所发生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1.对起付标准达到3万元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
2.对于大于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达到90%,职工个人需要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可支付95%,职工个人支付5%。
第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可达87%,职工个人支付达到13%;
2.当大于3万元至4万元的医疗费时,由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个人支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