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门诊
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已参保且实际缴费的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专用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或购药,其按规定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可直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支付。人、证、卡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不予支付。具体享受时间和标准如下: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参保单位人员:在职人员在实际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2010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自2010年4月1日起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实际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4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原享受门诊医疗包干费的退休(退职)人员:在2010年4月1日前改制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其门诊医疗包干费从2010年4月份开始不再发放,直接转为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待遇享受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刷社会保障卡,先从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最高限额4000元部分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