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回放
2004年伊始,在上海市一家企业从事贸易工作的卢小姐欣喜地发现自己怀上了小宝宝。预产期在十月左右,恰逢农历的猴年,金猴送喜,一家人都喜笑颜开。
十月怀胎,为了保证宝宝和自己的健康,卢小姐慎之又慎,经常到医院做检查。眼看预产期临近,和先生商量之下,卢小姐住进了医院安胎,并顺利产下一个大胖小子。
高高兴兴地出了院,卢小姐一边在家静养,一边依据自己投保的住院医疗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给付的申请。得到消息后,单位的同事们也第一时间捧着鲜花和营养品前来探望祝贺,同时还带来了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给卢小姐的2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
没过几天,卢小姐的保险代理人打来了电话,表示由于社保方面已经给了2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足够支付卢小姐的住院费用,因此商业保险的住院医疗部分就不予赔付了。
卢小姐感到迷惑不解。“我在住院生产之前,到医院做过几次检查,这些费用申请之后,保险公司都很快批下来给付了。为什么社保给付过生育医疗费之后,自己就不能获得商业保险的理赔呢?”卢小姐向本刊拨来电话,为心中的疑惑征求咨询。
2热线反馈
笔者与卢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之后,很快得到了答复:由于卢小姐的住院医疗保险理赔时是补差型的,也就是说,客户不能得到高于她实际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的利益,否则将属于不当得利。
这也是住院医疗险种的普遍原则。卢小姐领取的2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已经足够支付她的医疗花费,因此商业保险无需再重复赔付。
为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同时也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上海市出台并修改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提高对生育妇女的保险水平。
《办法》规定,可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给付的女性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发放月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此外还对怀孕期间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风险也作了详尽的规定,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给付标准。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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