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获得了85%以上民众的广泛赞同,既使医疗保险的赤字得到缓解,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使得需要获得生活护理的老年人得到适宜护理,为老年人带来了福祉。
众所周知,邻国日本已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平均寿命延长、出生率降低,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随之卧床不起和痴呆的老年人数量也越来越大。根据厚生省的统计预测,2010年卧床不起和痴呆的老年人数量将会达到390万人,而到了2025年,数量将增加至520万。相应地,老年人护理需求也日益增大,据统计,65岁以上老龄者死亡前平均卧床时间为8个半月;而85岁高龄老者中25%需要护理,依靠原有只靠家庭、亲属照料的家庭生活护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护理需求。为了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日本于2000年4月实施了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
区分被保险人年龄,划分两类主体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将主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在这个范围内,凡因卧床不起或痴呆症等,需要日常生活护理者和不需要日常的生活护理,但在家务或日常穿着等方面需要支援护理的,经确认都属第1号被保险者服务对象。
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因初老期痴呆、脑血管疾病等老化而引起的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后纵韧带骨化症、慢性闭塞性肺疾病、慢性关节炎、糖尿病性神经障碍、糖尿病性肾炎以及糖尿病性网膜炎等15种慢性疾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收入和被保险人不同,保险费缴纳各异
第1号被保险者,若高龄、退休养老费每月超过1.5万日元(年总额18万日元以上)者,则从其退休养老金中预先扣除;对养老金每月不超过1.5万日元(年总额18万日元以下)者,用转账等方法支付给市街村。大约80%的第1号被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是从年金中自动扣除的,只有20%的第1号被保险者由本人或家属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2号被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同时,不同区域按照老年人口比重差异,将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作为基准额乘以0.5至1.5的系数,保险费额高低相差大约有3倍左右,以适应不同区域老人护理的负担差异。
从整体上看日本护理保险费的构成比例,主要由公费和保险对象交纳的保险费组成,各占50%,公费部分由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按照2:1:1比例负担;被保险者中,65岁以上的人原则上按照17%缴纳保险费,40到64岁的人原则上按照33%缴纳保险费。
护理申请与认定受限,严把服务对象
首先,第2号被保险者只有因为衰老、上述15种慢性疾病等自然原因而引发的护理才有资格申请服务。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患者,原则上不能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但第1号被保险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其次,接受护理之前必须要经过专家严格的认定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是被保险者先向市町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护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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