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尽快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显得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其理由有以下四点: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77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以及家庭居住方式变革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在未来将更加严峻,4-2-1型家庭结构再加上失能老人的增加(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我国老龄人口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必将日益膨胀。为此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二是养老服务的机构设施严重不足,设施养老供求之间存在较大矛盾。通过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把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有护理需求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三是护理资金严重缺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老年护理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是不现实的;如果全部仍然由家庭负责,对于相当部分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四是有利于护理服务业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社会成本,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护理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的行业,需要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这是提高社会效率的要求。所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种有利于护理服务行业形成规模效应,从而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制度安排。
二、国外老年护理保险的建立和特点
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护理服务的主要对象。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发达国家先后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各种实施政策。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德国在1995年实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日本现行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义务的普惠制服务;二是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护理内容从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中剥离,减轻了医疗费用造成的财政负担;三是形成社会团体和企业进入养老护理行业的良性竞争机制;四是构建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服务体系;五是强调居家护理和社区照顾的作用;六是建设专业化的服务队伍。
老年护理保险是当代世界社会保险体系的新生事物,从诞生到发展仅有几十年的历史,取得的经验有三条:一是完善的立法规章为护理保险得以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渊源;二是统一的机构管理和训练有素的人员配备是护理保险成功开展的重要保障;三是广泛的调研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护理保险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
三、中国各地建立老年护理保险的实践
北京在采取多项老年福利措施的基础上,已成立了专门老龄工作管理部门,对优先安排养老设施用地,将空置房适量转为养老机构;建立特殊老人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建立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补贴制度等方面,都已有制度安排。同时北京还探讨增加养老护理保险,把在养老院的医疗室看病费用也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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