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江苏省委主委程崇庆在接受采访中表示,鉴于目前我国老龄化的现实,建立老年护理保险是切实可行的。程崇庆说,我国老龄化的速度快于一般国家。专家估计,到2050年,中国将有4亿60岁以上人口,约占人口比重的26.53%。老人的平均寿命在增长,相应地,老人需要卧床护理的周期也在延长。由于现阶段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父母独立生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实行老人家庭护理的困难程度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长期护理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简称LTCI),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早已建立起来,但是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是在2006年由中国人保健康首先推出。虽然之后其他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一些护理新险种,并且在长期护理保险的拉动下,2008年中国健康险的规模有了飞速的增长,保费收入剧增,但是以商业模式来推行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之路仍然很艰辛。
一是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保险业实力强大,保险公司通常会经营自己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治疗中心,这些机构和中心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并且降低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成本。在国内,这一完整的产业链还未形成,导致国内长期护理险的费率相对较高。加上国内经济水平、人们消费水平的制约,目前长期护理险的投保率并不高。
二是文化观念的束缚。“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五千年历史的沉淀中早已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老年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要靠子女的供养。即使是在城市中,虽然大部分老年人都有退休金的保障,但他们并不愿去住疗养院接受外来人员的护理,而是更喜欢跟子女住在一起。对子女来说,他们担心将老人送到养老院会让人看作不孝,即使照顾老人会影响工作,造成身心上的压力,他们还是更愿意将老人留在家中自己照顾,不会想到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虽然出现较晚,但在《护理保险法》的支撑下,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很快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种社会保险模式,其发展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除少数人外,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公民都要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同时,法律还规定,所有投保了私人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投保私人长期护理保险,包括那些已经接受了长期护理和那些将要达到年龄、不久就要接受长期护理的人,所有人缴纳的保费都不得超过社会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的最高额。而提供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任何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人承保,而不得以风险较高或风险异常为由拒绝。
对于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成员,德国健康保险基金的医疗服务人员首先会在其家中进行调查,决定受益人是否需要和需要什么等级的护理。这些护理等级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组织对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所提供的资金数目。德国比较特殊的地方是既有现金给付也有实物给付,并且提供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相混合的方式,护理需求者可以任意地选择给付的类型。如果受益人没有完全使用实物给付,那么还可以再得到一些额外的现金给付。这种方法给护理的实施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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