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治疗,复健金来;
长期看护,半年给付;
免交保费,实惠体恤;
满期八八,颐养天年。
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致第一级残疾的,交费期内按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交费期满后按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给付,合同终止。
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如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免交保险费),于确诊后满九十日的次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
三、长期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于确诊后满九十日的次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每半年给付一次。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给付,合同终止。
长期看护状态: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后,依诊断证明书判断符合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
(一)时常处于卧床状态,无法在床铺周围以自己的力量步行,并符合下列四项状态中的二项以上的:
1、无法自行穿脱衣服;
2、无法自行洗澡及淋浴;
3、无法自行进食;
4、无法自行控制大小便或自行擦拭排泄后的大小便等。
(二)被诊断确定为器质性痴呆,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须他人看护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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