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护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应当从当前基本国情出发,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老年护理政策。
本文参考国外老年护理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老年护理政策提出对策:扩大老年护理保障覆盖范围,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政府对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我国老年护理的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入口达到1.13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8.5%,这说明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将面临非常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将进入高峰期,届时老龄人口将达到4亿,老龄化水平将推进到30%以上,我国将面临“未富先老”的严峻形势。
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全国有65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中,空巢家庭户占22.83%,其中,单身老人户占11.46%,只有一对老夫妇户占11.38%。空巢家庭的增加导致老年人得不到足够的护理,产生各方面的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日益下降,各种老年性疾病的发病率却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些多发疾病直接导致了老年人在日常生活、行动中的不便,以及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带来的伤害。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政策和家庭结构的改变,传统的家庭护理方式难以继续。我国自1976年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生活工作压力的增加,许多子女无暇照顾父母。所以,对老年护理的需求是巨大的。
基于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老年人迫切需要保健护理。然而,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相距甚远,老年护理服务供不应求。
国外老年护理政策
德国采取强制护理保险的模式。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根据德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德国公民可以向公共疾病基金或者私营健康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参加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而公民的收入水平决定其参加何种筹资安排方式。在发生护理时,护理保险的提供机构将评估病人所需的护理服务等级,以便在保障参保人得到便利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前提下,更好地节约卫生资源,提高效率,确定合理的长期护理费用偿付方式和偿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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