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卫生部医改办召开的长期护理保险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迫在眉睫。笔者却认为,护理保险虽然是一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但现阶段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时机并不成熟,应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企业员工福利制度之中。
2011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3%。有专家测算,中国到2040年或2050年将有接近四亿老人,届时中国不仅GDP超过美国,老年人口也将超过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现有总人口之和。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风险也将愈发严重。老年风险涵盖收入风险、疾病风险和失能风险,分别需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三种不同机制予以化解。《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到2015年,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失能老人的增加,一方面带来的是老有所养、体面养老的问题,另一方面带来了所谓的“赖床”现象。
长期护理保险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之,按照照护对象不同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和残障长期护理保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老年护理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早在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但由于制度模式定位模糊以及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一直未有定论,加之卫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多头管理但又没有牵头部门,因而迟迟未能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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