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投保时,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纳趸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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