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资金难题 发达国家是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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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应充分借鉴和吸取医疗保险的经验教训,加强各方合作,合理控制护理费用的增长,防范由于道德风险导致的护理资源滥用,从而推进长期护理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设计来看,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主体,以社会保险方式建立长期护理基本保障制度较为适宜。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全体民众,联系千家万户,将长期护理基本保障制度纳入社会保险制度非一夕之功。因此,从当前最紧迫的角度来看,政府首先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承担社会底层人员失能护理的兜底责任。与此同时,逐步推进长期护理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全民投保的风险分担机制。
宜建立多渠道融资机制
以社会保险方式建立长期护理基本保障制度,存在两种运行模式。其中一种是,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与目前的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项目并行。另外一种模式是,附属于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将基本社会保险的保障待遇范围拓展,从而涵盖老年失能护理。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运行状况,将长期护理基本保障制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较为适宜。
由于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是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有力补充和配合,建议国家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壮大。同时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家庭也可实施纳税抵扣,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成本可以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列支等。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但实际上,随着商业性保险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社保基金普遍存在严重赤字,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如果商业补充性保险计划能够大力发展,那么它作为基本社会保险的替代品,将能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在机制建设方面,中央政府需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新增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内容、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同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及《长期护理服务管理办法》等,对主管机关、筹资模式、保险对象、保险给付水平、护理服务输送方式、服务供给者资格条件、品质规范与评价标准等予以具体规范。
长期护理费用支出规模庞大,单纯依赖个人力量会造成市场失灵,贫穷者不能得到必要的长期护理,护理风险难以有效应对。而靠政府的大量财政投入,会造成国家财政收支困难,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应建立长期护理费用的多渠道融资机制,实现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多主体分担。对于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可参照国际经验,公费负担50%以上,其中国家、省(直辖市)、县市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40岁(或50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缴费责任,各级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长期护理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巩固现有筹资渠道,积极开辟其他资金来源。为适应长期护理保障事业快速发展需要,可参照目前公积金的做法,通过专项护理基金建设,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同时为护理产业的建设提供较好的专门融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