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类别 附险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 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生效日开始至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第二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30天后,同时在妊娠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一(《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及给付比例》)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以投保时选择的投保档次所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照附表一中列明的该项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给付比例,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如第一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分别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不超过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当累计给付达到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我们将按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分娩身故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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