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3)住院门急诊津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的2.5倍给付住院门急诊津贴。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8次为限,单次住院给付以1次为限。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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