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计给付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续保情况下出现一次住院跨越不同保险期间,则该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并入入院所在保险期间计算。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投保规则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限:1年
交费方式: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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