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投资来实现上述目的。中国台湾的保险公司有相当一部分都通过股权投资拥有自己的医院,经营保险公司的同时也在经营医院。德国的健康险公司可以直接拥有医疗机构,甚至经营养老院、医疗服务机构、疾控管理公司、健康管理公司等。经营不仅限于保险业务,可以从前端的预防性医疗做到最终的危重疾病治疗,业务拓展到整个价值链,对医疗风险达到最好的控制。美国的健康保险公司很注重建立医疗机构网络,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并拥有医疗机构、或是通过协议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这两种模式来实现这个目的。也就是说,在美国的健康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管着医疗机构、医生和病人,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或私人诊所签约,使其成为投保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医生签约之后,所有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的病人均可在这些签约医生处就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健康保险合同,一旦发生疾病由保险公司来协调并负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这样,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医生、病人4方形成良好的“信任链”关系,实现整个投保理赔过程的良性循环。保险公司直接拥有医疗机构,或通过控股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会更有益于这个良性循环的周而复始。
目前,我国保监会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尤其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对于专营或兼营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来说是利好消息,有利于我国健康保险产业的积极发展。但是健康保险经营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医疗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不论用哪种方式投资医疗机构,不论是直接投资还是股权合作,双方都要确立合作互信的关系,并且明确这种战略合作关系的具体含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通过投资实现与医疗机构的较强战略化合作,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通过对医疗行为的管控和约束,实现双方利益的整合与趋同,最终达到控制和降低医疗风险的目的。一旦医疗风险得到控制或降低,相应的健康保险费率和赔付率都会降低,保险公司会实现健康保险产品的经营利润;同时,医疗机构也能实现更多盈利,保险公司作为投资方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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