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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津贴同单位职工待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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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从7月1日起本市调整了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此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不再按个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作为计发基数。

  职工看清参保方式

  市人社局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博客专区)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目前,本市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5日内,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审批表》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市内四区企业职工申领时还须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职工银行账户上。详情可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查询,或拨打市社会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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