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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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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三)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2、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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