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保险公司调查后还得知,赵阳在投保单的“投保商业保险”一栏中只登记了“平安、寿险保额70万元,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而“每日住院现金给付”一栏则为空白。而事实上,赵阳不但在投保该保险公司产品前就已经投保了高额的平安保险的一份包含有住院津贴200元/天的医疗险,还投保了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的类似险种,保险合同中均有150~500元不等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而此次住院后,赵阳同时向这几家保险公司申请住院津贴理赔,4家保险公司加起来的每日住院津贴竟然高达上千元!
因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赵阳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欺诈手段签订保险合同,显然误导了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达。
更严重的问题是,该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赵阳的多次理赔记录中,住院记录、医院、医生高度相似,“5次住院有4次在曙光医院”,而且从保险合同生效至今的一年半时间内,原告居然前后5次共住院146天,共获赔住院津贴型保险金总计93580元,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常理,有主观故意成分,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完全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因此请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原告曾是保险营销员
针对被告提出的质疑,原告给出了两项证据。一是两位原告同事和客户的证人证言,由于上班时间不能到庭作证,证明原告投保时的确是在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并未作假。另一份证据显示,在过去4次被告出具的住院医疗保障赔付通知中,均载明其他保险赔付情况,而在2011年6月1日被告出具的保险合同周年致客户信中也指示原告续交保费,随后原告也在规定时间内续缴了保费,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后,被告知道原告在其他公司投保,并且还愿意续保,足以证明被告了解并接受了原告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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