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一种见解认为:
以上两个案例,被保险人投保之前都曾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案例一是肺癌治疗手术、案例二是子宫及左侧卵巢切除术),但因家属、医生的善意隐瞒或是自己对重要事实理解的偏差,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对观点的阐述。它并不严格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完全的准确无误,只要在其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本两案例,被保险人在其认知范围内既然未将动过手术之事实告知于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案例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保险专家霍乾认为,以上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健康保险时均未将动过手术之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案例一未告知缘于自己确实不知,但属于投保前就已经身患癌症;案例二未告知缘于自己不认为动过手术是重要事实,且骨髓转移瘤是投保后确诊的,但不能确定投保前是否已患有原发肿瘤疾病。
霍乾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最终结果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两案件均以被保险人当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的健康状况不是很了解,也可能由于自身医学知识不足对重要事实的理解产生了偏差,本两案例如果仅从被保险人未声明自己患过肺癌或是子宫肌瘤(子宫脱垂Ⅱ度)疾病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被保险人对自己曾经住过医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告知,问题关键恰恰在这里。由于各种原因,他可能对疾病方面未作有效陈述,但如果他隐瞒了就医或治疗(尤其是手术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保险公司是可以因此拒绝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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