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被要求更规范、更完善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手续、如实告知、诉讼时效及解除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修订内容,更加体现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法的要求,对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修改“如实告知”的表述,完善对保险事故的通知约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修订,莫过于对所有一年期以上产品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不仅需要保险公司修订保险合同,更对其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条款虽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德风险。
对此,中国人寿(601628,股吧)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虽然该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因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确将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通过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不大,长期影响则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于日前完成了对财险公司车险代理合同的规范,要求各财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签署补充协议,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更不得私自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等方面。
保险产品:被要求更创新
新法的实施,除了让保险公司进行产品梳理改造外,也对其探索产品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上述中国人寿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公司对产品条款形态进行了一些创新尝试,比如将个人保险产品的条款,改造为“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形态,所谓利益条款是指各产品中体现个性内容的条款。“从客户角度来说,公司产品区分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后,突出了利益条款对利益保障条目方面的表述,使得利益条款更加简洁清晰,一目了然。”
上述中国人寿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公司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和业务管理上的一次重要创新,改造后条款形态更加便于客户对条款的理解和阅读,有利于促进产品条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通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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