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很多处于理赔纠纷中的投保人觉得冤枉,是因为很多人并不是主观故意隐瞒,而是因为很多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如实告知。
大多投保人不知道到底哪些项目需要如实告知,在非专业人士的眼里,很多事情与保险保障内容没有联系。同时,除去这些自身原因,有些保险代理人出于业绩考虑,也会对投保人产生误导。在已发生的纠纷中,作为保险理赔重要依据的病历也是根源之一,这个本来是医生诊断参考的记录书,却成了保险理赔的第三方证据。
过失性未告知不会一律拒赔
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阎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隐瞒的病情与出险发病有直接关系,并且投保时隐瞒的情况影响到保费计算或承保与否,那么才会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才有权力拒赔或解约。
泰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资深核赔师程旸也表示,"客户对医学和保险知识相对缺乏,对自己身体状况也难以准确判断。所以不能苛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未告知内容与出险事故之间没有明显联系,就不会对理赔产生太多影响。"
阎先生告诉记者他参与经办的一个案例。毕女士一年前曾购长期寿险,并附加重大疾病险和住院补贴,年保费4000元左右。一年之后,毕女士因为甲状腺肿瘤开刀住院,一个多月后又查出罹患子宫颈癌,然后一并申请理赔。核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毕女士在投保时已经患有甲状腺肿瘤,但并未告知。考虑到甲状腺肿瘤属于良性肿瘤,且发病几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认定毕女士过失隐瞒。而二次核保的结论是,如果当初毕女士告知该症状,保险公司也不会拒保,但会针对甲状腺疾病进行加费或免责,对于子宫颈癌的承保有效。最终结果是甲状腺疾病拒赔,并列入免责范围,对子宫颈癌赔付10万元人民币,并豁免该保单今后所有保费。
"理赔是一个综合性工作,更要关注人性化因素。"阎先生告诉记者,"进行理赔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包括投保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影响、企业形象等。现在许多保险公司设立基金会或是参与捐款,但是我觉得如果能够将钱更多地用于赔付,那么对于投保人、对于公司、对于社会,可能收益会更大。"
代理人误导害己害人
除去自身原因,投保人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还易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
对保险公司来说,健康告知书是判断是否承保或者增加保费的重要依据。如果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较差,可能会做出拒保或者要求增加保费的决定。个别保险代理人出于业绩考虑,有时会建议投保人对一些疾病进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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