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2002年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划分从三级增加到四级,医疗事故定义的范围明显加大,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事故的11项赔偿标准,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使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支付的医疗事故赔偿大幅增加。但新规定的出台,并没有能改善医疗责任保险赔付远低于保费收入的现象。
某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最初的预期相比,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完全满足医院的实际需求。由于保障额度较低和理赔流程不便,医院每年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医疗责任险赔款,与院方实际向患者支付的赔偿费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有业内人士指出,保险根据大数法则进行经营,但是不少医疗机构对商业保险运作存在误解,在保费大大超过赔款的情况下,很可能会产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不划算的想法,进而影响其对保险的推动。
急需创新产品改善服务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产品和服务是医疗责任险发展的基本要素,医疗责任险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和服务上。因此保险公司应深入了解市场,根据市场和政策的变化,适应医疗机构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推出新服务,才能真正发挥医疗责任险的功能。
从市场发展来看,医疗责任保险需要更多的经营主体,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给医疗机构更宽阔的选择空间。这有赖于保险公司处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专业能力,而人保财险的优势在于拥有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中心,也成为保险公司涉足医疗责任保险领域必备的条件。
就客户服务而言,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参与到案件处理工作,才能了解医疗事故情况,并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实际操作中,由于患者对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心存芥蒂,认为是医院推卸责任克扣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把理赔服务做到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