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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险改革中商业医疗保险的产品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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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但是,就目前来看,商业医疗保险仍然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以下是详细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开发相应产品,先由投保企业申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然后让投保企业将基金委托保险公司代管,保险公司通过各种风险分散手段使其实质上达到普通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并从中收取管理费用。这样既可以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又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

  (四)积极引进国外保险产品设计思路进行产品创新。

  国外保险技术比较先进,实际业务中出现了许多非传统的风险转移产品,国内保险公司应当充分汲取其中的产品设计思路,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进行产品创新。如可以尝试以下思路:

  1.租借式企业自保账户。保险公司向客户企业提供一个单独账户并附加相应的管理、精算和投资服务,保险公司根据服务收取相应手续费。客户租用的账户用于该企业自办医疗保险的保费、赔款和资金运用收益的结算,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应客户要求对超过约定数额的医疗费赔付项目吸纳承保或代其办理超赔分保。这种形式既可以使企业不必自行投入人力物力便可以享受“自保”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同时又可以将企业自保基金不便承担的高额风险及时转嫁出去,避免自保基金的剧烈震动,而保险公司也可以部分转嫁费率精算上的技术风险而拥有稳定的利润来源,保险双方可以在最大诚信基础上达到双赢。

  2.提前给付期权。即大病医疗保险与寿险产品结合的一种产物。客户在投保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只需加缴少许保费,便可以获得一个提前给付期权,当客户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几种重大疾病时(一般来说这些疾病要么属于绝症,要么治疗费用极高且若不及时医治可能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则上述期权便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可以依此向客户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约定比例部分,而寿险保单上的死亡保险金相应减少。目前,我国已有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时采用了类似的机制,应当说这种产品设计思想可以为已经投保人寿保险的客户比较经济地提供附加医疗保障服务。

  3.多触发型产品。这是国外流行的财产险非传统产品的一种,其特点是在保险期间内,除了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事件(第一触发原因)发生外,还需要另外一个事件(第二触发原因)发生,保险人才会支付赔款。

  由于医疗费用的攀升,当前医疗保险产品在设计时常会遇到这样的两难境地:若提高产品保障功能,向投保人承诺较易发生的大病病种或长期医疗保障,则较高的设计费率却使多数客户难以承受;若要限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则只能缩小承保病种范围或要求逐年进行续保审核,这又会造成保险产品的保障面过窄,从而产品吸引力下降。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祸不单行”时常发生,这种情形对于家庭生活的打击更为严重,而在保险保障上却是一个空白区。保险公司可以将重大疾病作为第一触因,再设计另外一种可能同时发生的重大家庭风险作为第二触因,从而为保险公司通过市场细分降低产品价格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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