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处理医疗过失引起的各种医患纠纷,需要一部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层级较高的民法特别法作为法律依据,通过立法规范医疗纠纷的赔偿处理程序,明确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规则及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使医、患、保险三方均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医责险要与医疗意外险相结合。
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医疗意外风险应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疗机构及医生应承担的医疗责任风险,该风险可以由院方投保医责险来转嫁;另一部分则是患者就医可能面临的医疗意外风险,该风险由患者自己承担,不能由医责险赔偿。
目前市场上医责险保险范围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而对医疗机构构成压力的医疗纠纷还包括了医疗意外和并发症。要充分解决医疗纠纷,仅实行医责险是不够的,还应开发出适合不同病人需求的医疗意外保险作为补充。这样,医疗机构投保医责险,患者为自己投保健康险或医疗意外险,从而能够全方位地应对医疗风险。
三、设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小组。
长期以来,我国就缺少一个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缺乏权威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在医疗鉴定过程中,医务人员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导致人们难以相信鉴定结果,这既是医疗纠纷频出的原因之一,也是医疗纠纷出现后难以调解的原因之一。
因此,要设立一个独立于卫生行政机关之外的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地都设立了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医责险的理赔,使医院和医生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取得了一定成效。
综上所述,医责险虽然在我国极具市场潜力,但它不是单个孤立的保险问题,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方面的协同努力。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终将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医责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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