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
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
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
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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