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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公司亟需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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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知道人保健康摸索出了独特的“湛江模式”,构成了人保健康业务来源的主要部分。请您谈一谈政府委托的健康险业务情况好吗?

  四是参与主体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需要建立“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查”等“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

  五是理赔发生频繁高,运营成本高。

  六是健康保险经营初期投入大,盈亏平衡周期长。

  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客观上决定了必须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不同的领域,建立单独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搭建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

  证券日报:我国健康险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董清秀:从我国情况看,与居民医疗、疾病、护理等健康保障紧密相关的健康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增长相对缓慢。“十一五”期间我国健康保险保费增速为16.76%,低于保险业保费增速约8个百分点,低于人寿保险保费增速约10个百分点。

  二是业务规模较小。2011年1-11月健康保险保费收入635亿元,在行业1-11月总保费收入(13258亿元)中的占比为4.79%,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为30%左右的平均水平。

  三是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全国医疗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较低。2010年我国健康保险赔付支出264亿元,在全国医疗卫生总费用(19603亿元)中的占比为1.35%,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为10%左右的平均水平。

  目前,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对健康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新医改方案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强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少数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新医改方案的理解和政府职能与定位的认识不够准确,对健康保险在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习惯于由政府自己办理各类医疗保险,排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参与。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过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客观上挤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制约了健康保险在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功能的发挥,这种做法不符合新医改方案强调的“保基本”原则,也是难以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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