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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已有成功先例 商业补充医疗险只待政策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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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在《求是》撰文表示,“十二五”时期要着力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他特别指出,“发展商业人寿和健康保险,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兴办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或特定的保障需求”。

  以“湛江模式”为例,湛江市社保部门通过与人保健康、定点医院无缝连接的新合作模式,率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为主、大额补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了使参保人能够获得更大保障,湛江市社保局从参保人所缴的20元里拿出3元钱搞补充医疗保险,由人保健康承保。购买这一保险后,缴20元的参保人员的报销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原封顶线1.5万元-3.5万元的部分由保险公司理赔。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更是早有先例,即“厦门模式”。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王国军告诉记者,早在1997年,厦门市率先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开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原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以“集体参保”方式,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来解决。在此期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照“社会化管理、商业化运作”原则运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成为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从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职工无需单独缴纳,企业负担也没有增加。

  商业保险需更多政策扶持

  “政府如果通过招标的方式把补充医疗保险交给保险公司运作,合理利用保险公司的人力、网络和技术,可以减小财政压力。”王国军认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履行赔付责任,相较政府行为效率更高、赔付时间更短、监管也比较容易,未来我国应在政策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更多扶持。

  “但并非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有机会参与其中,这对公司的健康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一定的要求。”上述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保监会2008年曾下发《关于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在核算、风险、信息、医疗服务网络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有社会、商业机构参与的社会保障事业效率更高,更是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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