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归类于经济政策性保险,仍然需要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这是因为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只有双方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效率才不会偏失。政府和市场合作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其完整概念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所有利益攸关方组成风险共同体,即政府财政发起出资组建共保体、并是最后的财务风险承担者,国内所有保险人出资参加共保体、并与相关方一起组成经营管理层受托经营管理,实施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参与分担风险、比例自保一部分。国外的巨灾地震住宅风险共保体、巨灾台风住宅风险共保体等都是这种形式的实例。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主要应用于非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巨灾人身意外伤亡主要是由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所以也可以由巨灾地震风险共保体提供保障。当然也可以比照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的概念建立其自己的共保体。
如果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归类于社会保险,那么政府机构必须制定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法规和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来办理开展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实行所有在册人口的强制保险。政府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雇主和雇员或社会在册人口按照法规,各自缴纳相应的比例,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二)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价格干预
如果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价格完全是由有效需求和供给所决定,那么,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购买会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造成保险需求较低。因为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风险很高,所以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即使提供,也是条件较为苛刻的保险方案。换言之,在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或者相交很难。但是如果政府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实行政策性的制度安排,予以适当的干预,包括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一定的优惠政策,并辅之以强制保险等,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则可能相交,且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成交量也将增加。
(三)强制性保险
巨灾风险影响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对我国的影响很大。发达国家尚且投保率较低,在我国不太成熟的保险土壤里,还不能通过纯粹商业化途径来开展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所以,强制性保险往往是巨灾保险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强制性保险实行统一的标准条款,具有公共产品典型的标准化大量产品,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均要投保等特点,扩大了投保人的范围,有助于体现大数法则的规律,不仅可以克服在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克服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所产生的外在风险,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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