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借鉴
(一)自保型这类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因为绝大部分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生大部分都是自由职业者。为了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问题后,经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判定医院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判决赔偿费用,判决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二)政府投保型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如英国和香港特区,他们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投入和支出主要是靠政府投入,政府靠税收支持医疗事业,因此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探索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一)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方共同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由于我国医疗机构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色彩,以政府投入为主,医疗收费受国家价格调控,不能完全进入市场按企业经营模式运作,而国家法律也不能因此而降低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那么为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政府应当采用类似强制性投保模式,政府从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投入,确保政府投入的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院和医生也要拿出相应比例,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风险保障。如果某医院或医生赔偿数额较多,可逐年增加保费或减少赔偿比例。
(二)与医院的评级制度挂钩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职业具有公共服务性,“动员全社会参与”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医疗风险应当有相应的社会承担机制。而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所以,为了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应当采用类似强制性投保模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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