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华人寿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投保时我公司并不知晓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疾病,是在黄志辉申请理赔后经过查勘才知晓的,因此,保险公司并未丧失合同解除权,可以拒付保险金。”
黄志辉委托代理人701保险维权事务所负责人李斌告诉记者,新华人寿以被保险人身故8年前有住院记录为由二核拒保,毫无根据,《吉利相伴保险》责任免除中没有“带病投保不赔”条款。
在李斌看来,“保险公司投保前后都可以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和生存调查,若干年后,保险事故发生了,才提出拒保,不仅违法、违约,也与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弃权则禁止反言’相违。”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诸如此类难以胜诉的案例,即使赔付额不高,保险公司一般也会坚持诉讼,是为了避免留下“不好”的成例。“一旦胜诉,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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