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仅仅是其内部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有冲突。说明有关保险行业的内部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至今仍未做任何修改完善,不与时俱进,就是想坐吃参保人血汗钱。
由此说来,国家应强制性的规定,国家各部委及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内部规章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的疑虑以法律为准,将某些部门的部门不正当得利给予严格限制。笔者以为,这样的法律约束措施,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体现比较合适,也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不过,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牛乃宏解释说,保险公司分项限额赔偿一直存有争议。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1.2万元,被分成三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2月交强险赔偿总额升至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仍为1万元。这种分项已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受害人在受伤情况下,医疗费很高,但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医疗费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0万元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又比如,受害人在死亡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很低甚至没有,但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这种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由于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对多数交通重伤事故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因此,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而是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
主审法官揭示的很好,要不揭示仍有很多人不知现有保险规定其中的奥秘,更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让人诟病的是,作为保险行业的内部规章如此经不起人们拷问,经不起法律的考验,却能执行这么多年,而保险公司竟然以此为理由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这实在是一种极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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